金柚網11月30日訊:2011年8月28日,陳某駕駛車輛回家,行駛至某路口時與相同方向左轉彎的金某駕駛的小四輪車相撞,致金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所有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金某被送往醫(yī)院救治,診斷為頭面部軟組織挫傷。 2011年9月17日,金某住院治療數日后突發(fā)腦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當地公安局出具《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認為金某在患有疾病的基礎上,由于交通事故致軟組織損傷住院發(fā)生肺炎,誘發(fā)腦內血管破裂形成死亡。金某配偶蔣某又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鑒定中心同樣認為金某因交通事故致軟組織損傷住院,繼發(fā)的肺炎可以導致腦水腫,由此導致原有腦動脈硬化病變的基礎上發(fā)生了腦內出血死亡。據此認定交通事故與金某的死亡之間有一定的間接因果關系。蔣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安局與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證實金某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陳某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據此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蔣某11萬元。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交通事故是不是導致金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是指導致保險事故的原因是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能夠起主導作用的原因,并且這個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金某本身就患有腦動脈硬化的病癥,根據公安局和某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交通事故造成了金某頭面軟組織挫傷,引起金某發(fā)生肺炎,進而誘發(fā)腦內出血導致死亡??梢?,金某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與疾病兩個原因復合在一起才導致的,疾病與交通事故都是造成金某死亡的原因,二者缺一不可。所以,交通事故是造成金某死亡的原因,并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法院據此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本案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交通事故只是造成金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旨在保護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強制性保險,被保險機動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只要存在責任的,就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全額賠付,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才按責任分擔。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11萬元,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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