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網8月17日訊:四個月前,楊某駕車外出時,因占道行駛,導致對向的一輛摩托車為避讓而駛出公路外,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為此,楊某賠償對方2萬元。之后,楊某要求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其已經墊付的賠償款,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稱,楊某駕駛的小車并沒有與對方發(fā)生直接碰撞,因而不構成交通事故,楊某自愿賠償對方2萬元,不能將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為此,楊某起訴。
[說法]
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必須在道路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楊某已經墊付的賠款。
實際上,本案同樣屬于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謂“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即只要車輛在相關路面上行駛,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便構成交通事故,而不管車輛之間是否發(fā)生了直接的碰撞。此外,在本案中,對方為避免發(fā)生嚴重事故,不得已采取避讓措施,駛出公路外,屬于緊急避險,根據相關法律,“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楊某必須承擔過錯責任。
再從保險公司角度看,根據有關規(guī)定,只要侵權人駕駛的車輛在道路上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權益受損,保險公司就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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