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28歲的兒子投保了壽險,3年后兒子病亡。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告知被保險人的病情為由拒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受益人10萬元。
2009年9月3日,原告王某在五蓮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處為其28歲的兒子投保了兩份終身壽險,身故受益人為王某。2012年6月4日,被保險人因病死亡,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溶血性貧血、酒精性肝硬化,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王某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病情為由拒賠。
庭審中,保險公司提供某精神病院住院病案首頁一份,主張被保險人于2009年8月27日至2009年11月15日期間,因患精神分裂入住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療,同時被告還主張該住院病案中的入院記錄載明被保險人已有十年飲酒史且每天飲白酒一斤多,王某在被保險人住院期間給其投保,且未告知被告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合同。被保險人因病死亡,屬于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依據(jù)保險條款第七條的約定,保險人應(yīng)就相關(guān)事項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yīng)就保險人詢問的事項如實告知,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故不存在原告未如實告知的事實。且該合同自成立之日起至發(fā)生保險事故超過二年,根據(jù)《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yīng)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013年6月,五蓮法院故判決被告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保險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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