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將一名乘客甩出車外并碾壓致死,保險公司以死者是“車上人員”拒賠第三者責任險。近日,福州中院認為“車上人員”在特定時空條件下轉化為“第三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各項損失41萬元。
【保險案例】2011年的一天,姚亮(化名)駕駛一輛小貨車經沈海高速A道2102KM處時,車輛爆胎導致車上乘員姚小丹(化名)甩出車外。接著,小貨車側翻砸壓在姚小丹身上致其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姚亮負本起事故賠償責任。姚亮所工作的供銷社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供銷社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共58萬元。事后,供銷社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向供銷社賠償保險金1萬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賠償保險金2673元(路產損失)。供銷社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倉山法院。倉山法院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姚小丹被甩出車外,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且供銷社已與死者家屬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并支付了賠償款,故供銷社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11萬元,及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30萬元,合計41萬元,法院予以支持。保險公司僅向供銷社賠償保險金12673元,尚應賠償保險金397327元。為此,倉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供銷社保險金計397327元及利息。保險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近日,福州中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說法“車上人員”可轉化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本案重點在于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在特定時空條件下能否轉化為“第三者”,并主張按第三者責任險(包括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理賠?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車上人員”和“第三者”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車上人員”與“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
本案中,死者姚小丹在事故發(fā)生前是該廂式貨車的本車“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時,姚小丹已被甩出車外后又被本車砸壓致死,即在事故發(fā)生時,姚小丹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姚小丹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第三者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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