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 撞車后,事故雙方到醫(yī)院就醫(yī),后有一方懷疑對方酒駕,幾小時后雙方到交警部門測試,結果對方果真測出飲酒,但稱是出事故后為了壓驚而喝的酒。交警部門因無法查清,所以也無法確認事故責任。對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要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日前,浙江宜興法院給出了答案,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飲酒者自擔后果。
儲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轎車商業(yè)三者險、車輛損失險及交強險。2013年1月22日下午1點半前后,儲某駕駛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受損、駕駛員受傷。事發(fā)后,雙方都及時到醫(yī)院進行治療。但是對方認為儲某有酒后駕車嫌疑,于是到交警中隊報案。
當天下午5點左右,儲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交警中隊接受酒精含量測試,測試結果血液酒精含量達到38mg/100ml,但在交警調查情況時,儲某堅稱其沒有酒后駕車,并解釋說自己是撞車后在醫(yī)院門口因心里害怕而飲酒壓驚的結果。儲某的朋友也向交警證明儲某沒有酒后駕車。最終交警部門也無法查清儲某飲酒是否與事故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所以無法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由于涉嫌酒后駕駛,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儲某相關損失,于是儲某起訴至法院。
經(jīng)審理,宜興法院認為,儲某在撞車后喝酒壓驚的行為有違常理。綜合相關證據(jù)及相關人員的陳述,儲某不能排除其酒后駕車。本案中,儲某的飲酒行為導致了交警部門無法查清其飲酒與發(fā)生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法確定事故責任,進而保險公司也無法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及是否存在免賠等情形,由此而引發(fā)的不利后果應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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