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網(wǎng)10月13日訊:劉先生的父親在劉先生外出不在家時,瞞著劉先生,決定給孫子買份人壽保險,遂帶著劉先生的戶口本,以劉先生的名義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并繳納首年的保險費5000元。劉先生回家后得知此事,不同意購買保險,要求保險公司退保。保險公司稱,劉先生父親簽訂合同時手續(xù)齊全,合同已開始履行,合同生效,不得退保。無奈之下,劉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撤銷保險合同。
律師評析:
劉先生父親未取得劉先生授權(quán)或同意就冒名簽訂合同,此行為屬無權(quán)代理。劉先生父親用劉先生的戶口本簽訂合同,并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公司自身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wù),不能因此認定保險公司有理由相信劉先生父親具有代理權(quán)。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無權(quán)代理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所以,本案保險合同對劉先生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案保險合同實際上的簽約目的是約束劉先生與保險公司,簽約人卻是劉先生父親和保險公司。劉先生父親和保險公司都希望劉先生購買這份保險,而劉先生沒有簽約的意思表示,通過瑕疵補正只能認定合同當事人是劉先生父親和保險公司,這顯然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合同的瑕疵無法彌補。而這份保險合同損害了劉先生利益,劉先生沒有訂立合同的意愿,卻可能要承擔繳納四年保險費的義務(wù),故應(yīng)支持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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