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網9月20日,無證駕駛內燃觀光車(類似電動四輪車、老年代步車等)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傷,賠償責任該由保險公司還是駕駛人承擔?近日,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致害駕駛人追償,商業(yè)險部分則可以根據(jù)免責條款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3月22日,趙某駕駛內燃觀光車沿山東省膠州市蘭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云溪派出所處左轉彎時,與對向孫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使孫某受傷、兩車部分損壞。該事故經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據(jù)了解,趙某駕駛的內燃觀光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fā)生后,孫某住院治療24天后出院,診斷為輕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左顴骨顴弓骨折、左上頜竇壁骨折、頭面部軟組織傷。2014年7月,孫某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4.4萬余元。
對此,趙某辯稱,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并約定不計免賠,孫某的相關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則表示,趙某沒有駕駛證和行駛證,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趙某的情況屬于涉案交強險條款及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約定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故孫某的合理損失該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留事后追償權。對于商業(yè)險部分,保險公司則明確表示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定內燃觀光車一旦駛入公共交通道路就必須具備登記掛牌、持照駕駛等前置條件,否則即是非法上路。據(jù)此,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孫某經濟損失10萬余元,事后可向趙某追償;趙某需另行賠償孫某經濟損失2.3萬余元。
■以案釋法
內燃觀光車嚴禁無牌無照上路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駕駛的四輪內燃觀光車,燃料為汽油,額定載客為4人。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該車已經達到機動車標準,且在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正常投保,應進行車輛登記掛牌后才能上道路行駛。同時,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趙某在未取得相應任何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上路,構成無證駕駛,符合機動車三者保險約定的責任免除部分的“無駕駛證或者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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