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這個“逃逸”該如何定義?這個問題,在日前市二中院的法庭上,成為吳某和保險公司辯論的焦點。
吳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12年,妻子王某駕車與馮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馮某倒地,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王某被判處交通肇事罪,并賠償馮某家屬66萬元。吳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62萬元。保險公司認為王某的行為屬于逃逸,公司適用免責條款,不負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吳某賠償12.2萬元后,吳某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
吳某認為,妻子并不存在逃逸行為。事發(fā)時,王某駕駛小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房山區(qū)良三路良鄉(xiāng)液化氣站門前,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馮某駕駛的兩輪輕便摩托車上所載塑料管發(fā)生刮蹭。王某始終不知道自己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主觀上沒有逃逸故意,客觀上也不是因為害怕被追究責任駛離現(xiàn)場。而且,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也寫明:經(jīng)查,本案沒有充分證據(jù)認定王某能夠準確判斷案發(fā)當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可以看出,刑事判決已經(jīng)否定了交管部門做出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對此,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說的“逃逸”和刑事上的“逃逸”是兩碼事。代理人分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主體要件、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客體要件等四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主觀和客觀兩方面。“逃逸”設置的目的是在于加重處罰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和客觀上有逃離現(xiàn)場的交通肇事行為,因此,在認定肇事逃逸犯罪時,應當強調主客觀相統(tǒng)一。結合本案,王某因缺乏主觀要件,根據(jù)刑法疑罪從無的原則,并沒有認定其有“逃逸”這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jié),所以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逃逸”。
而保險合同中關于逃逸的免責情形只有三個構成要件:發(fā)生了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未依法采取措施;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逃離現(xiàn)場。“可見,該免責情形只是對客觀行為加以描述,不需要逃離現(xiàn)場的駕駛員有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代理人認為,王某看到受害人的摩托車倒在地上,本應該履行車輛駕駛人義務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而其卻以為事不關己,駕車離開現(xiàn)場。因此,王某的行為構成了免責條款中的“逃逸”。代理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判決認定不能當然成為民事案件的判決標準。
由于雙方不同意調解,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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