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門縣張玲玲女士(化名)的孩子出生一個多月后就患上先天性膽道封閉,不到一歲就夭折。張女士在孩子才6個月大時就為孩子買了人壽保險,張女士據此理賠,卻被保險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理賠。
2015年4月8日,張玲玲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易門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
投保人簽合同前已告知孩子因病住院
張玲玲介紹,2013年7月13日,孩子剛出一個多月后出現皮膚黃染等癥狀,后經昆明市兒童醫(yī)院診斷為先天性膽道封閉;7月30日,昆明市兒童醫(yī)院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為膽總管顯示不清。8月2日,醫(yī)生診斷意見為:肺、心、膈未見異常。“但是2014年7月1日,孩子還是因病死亡,醫(yī)學死亡證明中載明導致孩子死亡的是肝硬化,肝性腦病。”
“2014年元旦,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孫某打電話給我推銷保險。當時我明確告知她孩子生病住院,得了黃疸。”張玲玲說,由于她之前曾從孫某處買過其他保險,經不住對方的多次推銷,“2014年1月1日,在我家中,我和保險業(yè)務員孫某簽訂了這份保險合同。保費為3388元的人壽險,其中主險為財富人生E款年金保險(分紅型),其他還含有附加基本B款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為60000元)等附加險。保險合同成立日為2014年1月1日。”
“在簽訂合同期間,我還告知保險業(yè)務員孫某孩子曾住過院,但是對方并未向我詳細詢問患有哪些重大疾病或住過院,也沒有讓我出示病例本,之后我按照業(yè)務員的指示簽名和寫日期。”張玲玲說,“我已經如實向對方告知孩子患有疾病,履行了告知義務,理應按照合同理賠。而且我給孩子投的保險的主險是財富人生E款年金保險(分紅型),如果我故意隱瞞孩子患病的事實,當時肯定不會以這個為主險,應以重大疾病為主險。”
孩子去世后,張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2014年9月1日,保險公司下發(fā)了《理賠決定通知書》,表示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身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投保人隱瞞孩子有先天性疾病
昨天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被告)代理律師表示,事情發(fā)生后,他們公司立即對該合同的經辦業(yè)務員孫某進行了詢問,孫某表示當時已經詳細向投保人介紹了合同中重大疾病的注意條款,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而且合同中的所有簽名都是投保人張玲玲親自簽的。她簽名后,即表明其確實已經了解合同中重大疾病的注意事項。”
“被投保人死亡后,醫(yī)學證明鑒定載明直接導致其死亡的是肝硬化,肝性腦病。但肝硬化的主要起因就是先天性膽道封閉,而投保人只是說明患有黃疸,隱瞞了先天性膽道封閉疾病這一重要事實,因此原告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
庭審是否履行告知義務雙方出示錄音證據
在質證過程中,雙方在是否已經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上展開了辯論,并提供了自己的證據。
原告方出示了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的對話錄音,在錄音中,能聽到業(yè)務員在說:“是的,當時我就告知你在健康告知欄中,你就說是住院,他們打電話來,單子才能錄得進去。當時就是大意了。”原告以此表明業(yè)務員已經知道投保時孩子住院的情況,但是其并未詳細詢問病情,也沒有介紹哪些病不能投保,因此已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
對原告的錄音證據被告并不贊同。“首先,錄音中沒有明確的人名,不能證明是我們公司的業(yè)務員;其次,關于錄音的整理文字不全,很多都聽不清楚,希望法庭不予采納。”之后,被告方出示了一份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的回訪錄音作為證據,表示原告已經知道里面的注意事項,但還是故意隱瞞了患先天性疾病的事實。被告方說,在他們提供的錄音中,能清楚地聽到業(yè)務員問及原告是否清楚合同中的注意事項時,原告都在回答“嗯”或是“知道”等話語。
對于被告的錄音證據,原告代理律師則表示:“在保險公司電話回訪之前,業(yè)務員告知張玲玲有業(yè)務員電話回訪時,問什么就說‘知道’、‘清楚’,因此不能作為證據。”
由于此案雙方爭議較大,不能做出調解,主審法官當即表示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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