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城的張女士不小心將價值5000多元的手機遺落在自家車內,結果手機被盜,因為她給車子買了隨車行李物品保險,張女士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張女士便將該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向海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近日,張女士收到了海城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結果,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張女士保險理賠款2725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
2013年8月,張女士將自己的奧迪A4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買了一份隨車行李物品保險,保險期為一年。2013年10月3日,張女士駕車到雅圣路附近的一家飯店吃飯,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前的停車處。在飯店用餐時,發(fā)現(xiàn)自己的蘋果5S手機落在了車里,便返回車內取手機。結果,張女士發(fā)現(xiàn)手機被盜。
隨即,張女士向當?shù)毓才沙鏊鶊罅税浮=?jīng)民警立案偵查,確定手機被盜,作案手段為利用“電子干擾器”實施盜竊,派出所認定手機價值為5500元。因張女士之前向保險公司買了“隨車行李物品險”,又在保險期內,于是,張女士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杀kU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了她的理賠要求。
2014年5月,張女士以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海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自己3000元,海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城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作為奧迪車的所有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車內物品被盜事件,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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