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與羅海是同村的好朋友。2011年2月11日,黃明向汽車租賃公司借用一輛小型號普通客車。當晚20時,黃明駕駛該車乘搭羅海,由廣西田東縣往廣西德保縣方向行駛,行至省道S210線29KM+100M處時,為避讓一輛對向駛來的重型大貨車,因制動減速不及時,小型普通客車測翻到右邊5米多深的山溝,造成該車損壞,黃明及羅海受傷,其中羅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明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乘客羅海無事故責任。事發(fā)后,黃明主動賠償給羅海的親屬30000元。該肇事車投保交強險。羅海的親屬為失去兒子悲痛欲絕,將司機黃明、汽車租賃公司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10000元內先予賠償,損失余額178000元由黃明、汽車租賃公司承擔。(當事人為化名)
【分歧】
坐在肇事車內的受害人羅海,由于翻車致其死亡,因該肇事車輛參加交強險,其親屬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保險公司應否賠償?shù)膯栴},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持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受害人羅海軍系乘客,因司機黃明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且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是保險公司要承擔保險義務的范圍,故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持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所謂機動車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告保險人以處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簡稱“交強險”。本案受害人羅海自始至終均坐在肇事車中,應認定為“本車人員”,不屬于保險公司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范圍,故本案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第二種意見,羅海的親屬各項損失應由黃明和汽車租賃公司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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