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下班回家途中因車禍死亡,經過相關部門認定屬因工死亡。死者的妻子認為,丈夫生前所在的單位就為丈夫購買了工傷保險,應當享受肇事方和工傷保險金的雙重賠償。昨日上午9時30分,盤龍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工傷賠償行政訴訟案。據了解,此案是昆明市第一起關于交通事故工傷賠償行政訴訟案。
死者妻子:
索賠10余萬
原告謝德英說,她的丈夫李慶農是昆明康瑞實業(yè)公司的一名職工。去年3月30日下,午李慶農下班回家途中,在銀河大道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此后,盤龍區(qū)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慶農為因工死亡。謝德英稱,雖然肇事方也做出了相應的賠償,但李慶農生前所在的公司一直為其購買工傷保險,盤龍區(qū)社保局就應當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履行工傷保險賠償。但她在多次找到盤龍區(qū)社保局卻得不到一個滿意的答復。所以她請求法院判被告盤龍區(qū)社保局支付喪葬補助金10008.50元和一次工亡補助金100080元并承擔本次訴訟費。
“既然我丈夫交了工傷保險金,又確定是工傷,那么盤龍區(qū)社會保險局應該給予賠償。”庭審結束后,這時的謝德英以一種堅定的語氣說。她現在都是在領低保過日子,她一定要為丈夫討回一個“公道”。
庭審焦點:
是否應享雙重賠償
庭審中,雙方辯論的焦點主要圍繞李慶農雖屬因工死亡,但該不該享受雙重賠償的話題展開。
原告代理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確定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職工工傷賠償采取的是混合模式。而且,該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遇到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制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支持。目前,由于在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對民事侵權有與工傷賠償保險責任競合,受害人如何獲得賠償沒有作出相應規(guī)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司法解釋,成為現階段以及將來一定時期內處理民事侵權與工傷賠償保險責任競合,包括因交通事故而導致死亡的工傷事故賠償的唯一法律依據。所以這次事故中,李慶農一事應當享受雙重賠償。
保險局:
不存在違法行政
“在這次事故中當事人的家屬已經獲得了高于工傷保險的賠償金額?!痹谧蛉盏耐徶校嚓P部門的工作人員說。就此,盤龍區(qū)社保局局長許洪黎說,此事的發(fā)生以后,他們都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依據云南省的相關文件執(zhí)行的,并沒有違法行政的現象。許局長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與云南省關于工傷保險賠償的相關文件并沒有抵觸的地方。原告有到法院上訴的權利,他們也只能按照省里的具體辦法行政,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是不允許享受雙重賠償的,當事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獲得的賠償金額高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那么就不再支付工傷保險金,如果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那么就進行補差價。
昨日的庭審中,由于被告方盤龍區(qū)社保局不愿意庭上調解,此案經過長達一個多小時的審理后,法官宣布等合議庭合議后,擇日宣判。 本報 熊波 實習生 楊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