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廣發(fā)永鄉(xiāng)的農民李志彬今年37歲,2005年10月18日,經同鄉(xiāng)介紹到房山區(qū)某煤礦打工。此礦于2005年1月發(fā)包給個人于某經營,李志彬到達煤礦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李志彬從事井下作業(yè),每從井下采運一罐車的煤可以拿到30元,多勞多得。這樣,沒有經過任何培訓,毫無井下工作經驗的李志彬開始了采煤、運煤的工作。2005年10月21日早上2點,正在井下刨煤的李志彬遭遇了頂板坍塌事故,被頂板砸傷,工友們將李志彬從井下抬出,由席占軍開車送往最近的史家營衛(wèi)生院。醫(yī)院為李志彬拍了片子,認為李志彬傷勢嚴重,建議他們轉院。李志彬于當天上午被送往房山區(qū)中醫(yī)醫(yī)院治療。經診斷,李志彬為腰1 爆裂性骨折伴脊髓神經損傷,馬尾功能障礙,不完全性癱瘓。
李志彬受傷住院后,五口之家唯一的經濟來源沒有了,生活陷入了困境,“今后怎么生活”是躺在病床上的李志彬更大的心病。李志彬希望單位能對他進行經濟補償,但多次與老板協(xié)商也沒有結果,于是向房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請。李志彬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為單位工作,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他在工作中發(fā)生傷害事故,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房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李志彬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市智遠律師事務所張金海律師承辦此案。
律師詳細了解了事情的經過后,建議先確認勞動關系并申請工傷認定。律師和李志彬一起先后找到事故發(fā)生時在場的工友出具了書面證明提交給仲裁庭,并說服了證人當庭作證。在開庭過程中,單位作為被申訴人始終未到庭。仲裁庭缺席裁決,認定李志彬與煤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煤礦不服裁決,向房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房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確認李志彬和煤礦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庭審當天,煤礦法定代表人參加了訴訟,稱李志彬和煤礦沒有任何關系,煤礦所有工作人員均不認識李志彬,并向法庭提交了由煤礦所在村經濟聯(lián)合社出具的事發(fā)當日煤礦正在停產關閉的證明。張律師懇請證人出庭證明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系,同時指出,該煤礦屬村集體企業(yè),與煤礦存在利害關系,對村經濟聯(lián)合社出具的停產證明提出質疑。最終,法院采信了張律師的辯護意見,做出了確認李志彬與煤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判決。
張律師陪同李志彬拿著法院生效的判決來到房山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申請工傷認定的手續(xù),同時申請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的鑒定。2006年6月8日,李志彬拿到了房山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為李志彬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經房山區(qū)老丁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李志彬的傷情進行鑒定,確認結論是: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成都鑒定標準傷殘四級。依此,李志彬的醫(yī)療費用將得到報銷,并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每月的傷殘津貼及護理費,并一直保留與煤礦的勞動關系,直到達到退休年齡享受退休職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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