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
委托代理人彭XX,南召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上訴人劉XX與被上訴人張XX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劉XX不服南召縣人民法院(2008)南召馬民初字第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劉XX賠償張XX13000元整。于2009年3月22日付5000元,2009年4月22日付4000元,2009年5月22日付4000元。逾期不付,按原判執(zhí)行。
二、雙方其他損失永不追究。(包括張XX以往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
一審訴訟費820元,鑒定費100元,由張XX負擔。二審訴訟費3620元,減半收取為1810元,由劉XX負擔。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生效。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江 獻平
審 判 員 鄭 永昌
審 判 員 毛 進中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孫 小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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