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光百貨有限公司認為營業(yè)三部主管季忻(化名)人際關系處理不佳,構成嚴重違紀,并以此為由將其解雇。近日,靜安法院認為久光解雇理由不足,判決由久光支付季忻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600元,工資、加班工資和200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計4797.30元。
久光:
員工工作失誤辱罵上司
2005年11月,季忻進入久光百貨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季忻擔任該公司營業(yè)三部主管,月薪5000元。
2009年3月2日,久光百貨向季忻出具警告書。警告書記載:“2009年2月28日,曾以口頭通告方式要求你改善自己工作中的人際關系。今后如若再因你的行為,導致部門正常運營發(fā)生障礙,將給予嚴格處分。”同年7月9日,公司以季忻“工作多次失誤,且不接受上司批評教育甚至辱罵上級,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決定自7月10日起,解除與季忻的勞動合同。到了7月10日,公司向季忻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16日,又向季忻送達了離職交接通知及退工證明。季忻的最后工作日為2009年7月9日。
員工:
嚴重違紀與事實不符
雙方對該不該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加班工資等發(fā)生爭議。2009年8月5日,季忻申請勞動仲裁,最終裁決由公司支付季忻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8600元;支付工資、加班工資和未休年休假折薪計4797.30元。
久光對勞動仲裁不服,于2009年10月12日提起訴訟。久光訴稱,依據公司《員工手冊》,季忻存在嚴重違紀行為,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無需向季忻賠償。
法庭上,季忻認為,公司訴稱的自己存在嚴重違紀情況與事實不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
單方解約不符法律規(guī)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提供了季忻2009年上半年工作表現(xiàn)考核表及2009年3月2日員工警告函,以此來證明季忻工作表現(xiàn)不佳,在處理人際關系方面存在欠妥之處,這不足證明季忻有嚴重違紀行為。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及6月10日向季忻送達的員工警告函三份,季忻拒絕簽字不予認可,公司也未再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其存在警告事項,就以季忻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季忻間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上規(guī)定可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情形。
久光主管人際關系不佳被辭退 理由不足
2016-10-09 08:00:07
無憂保


上海久光百貨有限公司認為營業(yè)三部主管季忻(化名)人際關系處理不佳,構成嚴重違紀,并以此為由將其解雇。近日,靜安法院認為久光解雇理由不足,判決由久光支付季忻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600元,工資、加班工資和200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計4797.30元。 久光: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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