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楚先生原為某廠職工,1995年9月因病回家,但檔案仍在單位。2011年4月,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原單位仍與他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該廠支付1995年10月至今的生活費6萬元。該廠則稱與楚先生的勞動關系于1995年9月終止,此后楚先生未到單位上班;由于當時單位人事管理人員疏忽,檔案未及時轉(zhuǎn)出。
庭審中,該單位提交了一份署名日期為1995年9月26日的《關于職工楚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通報》及《養(yǎng)老保險手冊》?!锻▓蟆凤@示:“楚某已離崗二十天,單位領導先后多次通知其來單位辦理相關手續(xù),但該同志一直未予理睬。根據(jù)我廠《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第一章第十條,經(jīng)廠研究決定對楚某按自動離職處理。”《養(yǎng)老保險手冊》顯示,楚先生的養(yǎng)老保險費繳納至1995年9月。楚先生認可該廠提交的《養(yǎng)老保險手冊》,對《通報》不認可,稱其本人沒見過。該廠未提交其向楚先生已送達通報的證據(jù)。楚先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1995年10月至今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經(jīng)查明,楚先生自1995年9月不到單位工作后未履行請假手續(xù),1995年9月至今未向有關部門主張過權利,該廠已向楚先生明示《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
焦點評析:檔案關系存放在單位是否可以構成勞動關系呢?
第一種觀點認為,楚先生的檔案至今仍在某單位,1995年9月未將通報送達楚先生,因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解除,楚先生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支付生活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xiàn)勞動過程中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因病不到某單位上班,應當履行請假手續(xù),在休病假期間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病假工資或生活費,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應及時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
經(jīng)過分析,仲裁委認為第二種觀點較妥。
仲裁委認為,首先,楚先生在1995年9月后不到某單位上班,未履行請假手續(xù),至提起仲裁申請時未向有關部門主張過權益,現(xiàn)在要求確認在1995年10月至今與某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依據(jù)。其次,雖然楚先生的檔案在某單位,但檔案關系并不等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檔案轉(zhuǎn)移手續(xù),未及時轉(zhuǎn)移檔案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此本案中,楚先生可以要求某單位賠償未轉(zhuǎn)移檔案造成的損失。楚先生在1995年10月至今一直未為該廠提供勞動,該廠也未支付楚先生工資。雙方當事人在1995年10月至今沒有發(fā)生勞動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楚先生要求確認1995年10月至今存在勞動關系,支付1995年10月至今生活費的請求均不應支持。
仲裁結果: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仲裁委裁決駁回楚先生的仲裁請求。
延伸思考:本案中,楚先生與某單位的做法均有欠妥之處。楚先生一是未履行請假手續(xù);二是未及時主張權益;三是犯了一個認為檔案關系就是勞動關系的錯誤。該廠欠妥之處是:一是與楚先生的解除勞動關系程序存在瑕疵;二是未及時按規(guī)定轉(zhuǎn)移楚先生的檔案,如果楚先生要求賠償未及時轉(zhuǎn)移檔案造成的損失,則有可能支付相關賠償金。(作者單位:北京市昌平區(qū)人社局)
【出處:保網(wǎng)】
標簽: 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