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單位不繳費可強制征繳
2017-01-07 08:00:13
無憂保


【導讀】:《社會保險法》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其內容涉及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多項社會保障,從今天起,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將承擔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其內容涉及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多項社會保障,從今天起,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將承擔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帳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保經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不提供擔保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解讀:用人單位欠繳員工保險費的問題,一直備受關注。部分用人單位的確存在經營困難、頻臨破產等客觀原因,無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用人單位保險意識淡薄,有意規(guī)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保險征繳缺少強制手段,社保征收機關對惡意欠費單位束手無策,勞動者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新法賦予了社會保險費強制追繳的權利,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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