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寫保證自愿放棄社保合法嗎?
2017-01-26 08:00:01
無憂保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四)失業(yè);(五)生育?!边@就是社會保險中的五大保險費種,它們依次是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和生育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員工的權利也是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四)失業(yè);(五)生育。”這就是社會保險中的五大保險費種,它們依次是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和生育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是一項統籌基金,其中大部分資金來源于用人單位與員工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金的正常運作也依賴于社保費的繳納,國家社保統籌基金同樣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擁有權利義務。
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僅是對員工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更何況在城鎮(zhèn)社會保險中員工自己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所以既然符合繳納社保條件,必須繳納,即使他自己寫保證也不能放棄。
至于補充醫(yī)療,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建立的。補充保險是自愿的,是由用人單位選擇是否建立,由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的保險。補充保險并不進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繳納、使用、支取方式往往由用人單位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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