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夠單位應補足待遇
2017-03-23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鐘某系某B公司職工,月工資2000元。工作期間B公司按當?shù)芈毠ぴ缕骄べY的60%即1583元/月的標準為鐘某辦理了工傷保險。2013年10月鐘某在工作中受傷,同年12月經當?shù)厝松缇终J定為工傷。2014年1月,鐘某的工傷鑒定為六級傷殘。之后,社保經辦機構按每月1583元的標準支付鐘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鐘某領取上述款項后,認為其實際工資是2000元,B公司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基數(shù)是1583元,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與《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相差6672元。而B公司認為,公司已依法參加社保,其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部門按規(guī)定已支付,故公司不應在承擔該待遇的差額部分,即使存在問題,也是社保部門的問題,與公司無關。鐘某在與B公司多次協(xié)商無果,于2014年3月申請仲裁。2014年4月,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在作出仲裁裁決前,進行了最后調解,最終B公司與鐘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同意支付鐘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6600元結案。
【評析】
本案焦點:單位已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由于其繳費基數(shù)少報,造成勞動者工傷待遇受損,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工傷待遇差額部分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不按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shù)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shù)額;沒有上月繳費數(shù)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shù)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shù)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xù)并按核定數(shù)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結算。”和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本案中B公司雖然為鐘某參加了工傷保險,但B公司為鐘某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shù)系按當?shù)芈毠て骄べY的60%作為繳納基數(shù),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以勞動者實際工資為繳費基數(shù),構成不足額參保的事實。鐘某對B公司不足額參保,降低了工傷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其造成了損失,且B公司不能通過補繳來補足工傷的相關待遇。因此,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由用人給單位予以補足,否則顯示公正,所以仲裁委最后通過調解支持了鐘某的仲裁請求。
此案說明:當前用人單位在為職工繳納社保,涉及申報參保工資基數(shù)方面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特別提醒的是用人單位莫以降低申報社保的工資繳費基數(shù)來追求不正當單位利益和隨意簡化社保繳費申報基數(shù)的相關工作流程,要切實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為勞動者如實申報社保的工資繳費基數(shù),避免加大用工成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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