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工傷保險辦事指南-工傷保險辦理
2017-04-06 08:00:01
無憂保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1)事項名稱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工傷保險條例》;3.《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4.《襄樊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襄政發(fā)[2004]24號);5.《關于工傷保險有關業(yè)務辦理的處理意見》(襄勞社險[2008]8號)。三、辦理條件工傷職工與繳費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不欠繳工傷保險費四、辦理材料1.工傷(亡)認定決定書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原件、復印件);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出院小結、住院原始發(fā)票及一日清單、在門診治療時需門診就診病歷及處方(原件、復印件);4.個人社會保障卡;5、申請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待遇的,需提供被供養(yǎng)人的相關證明材料。五、辦理地點襄陽市醫(yī)療保險管理局工傷生育科 。六、辦理時間及時限自受理之日起7個有效工作日。七、辦理流程1.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及經辦部門事故備案;2.待工傷認定結論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下發(fā)后攜以上資料到工傷生育科辦理。八、咨詢電話0710-3604320九、注意事項工傷職工醫(yī)療終結或勞動能力鑒定后30日內申報。工傷認定(2)一、事項名稱工傷認定二、設定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2.《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3.《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4.《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75號);5.《襄樊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襄樊政發(fā)[2004]24號)。三、辦理條件1.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yè)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四、辦理材料1.個人申請或事情詳細經過。2.《工傷認定申請書》。3.《工傷認定申請表》。4.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首次就診的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已出院的提供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醫(yī)學檢查報告單的原件及復印件;所有證明要加蓋醫(yī)療機構的病情證明專用。5.兩名以上目擊者的書面證明材料,證明須詳細寫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含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聯(lián)系方法、工作單位、工種崗位、與受傷人的關系等)及事情詳細經過,簽名并按手印,注明出具的時間;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6.受傷職工的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7.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8.受到其他傷害的應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正式證明文書原件及復印件,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調解書(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還需提供居住證明,因工外出的需提供派遣證明等);死亡的需提供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失蹤的需提供法院的判決;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接出警證明及處理結論(包括事情經過.承擔的責任和處理結果)等。9.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五、辦理地點襄陽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人社局窗口。六、辦理時間及時限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2.社保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3.社保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七、辦理流程受理→調查(根據審核需要)→決定→送達→歸檔八、咨詢電話0710-3551598九、注意事項用人單位的申請時限為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在30日內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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