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公積金辦理
2017-04-07 08:00:01
無憂保


事項名稱:住房公積金繳存 一、設定依據(j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繳存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shù)阶》抗e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nèi)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nèi)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nèi)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nèi)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zhuǎn)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nèi)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zhuǎn)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nèi)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zhuǎn)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diào)入的職工從調(diào)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nèi)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nèi),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jīng)濟效益好轉(zhuǎn)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二、申請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 三、辦理材料:《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表》 《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繳存審定表》 四、辦理地點: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2樓營業(yè)大廳歸集窗口。 五、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六、聯(lián)系電話:509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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