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業(yè)務指南-公積金辦理
2017-04-10 08:00:02
無憂保


一、提取條件
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濰坊市無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請?zhí)崛÷毠け救思芭渑甲》抗e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本人及配偶無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本人及配偶無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提供材料
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自住住房的證明;
在市區(qū)各住房公積金分支(辦事)機構建立繳存登記關系的職工,提供市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無自住住房的證明;在各縣市住房公積金分支(辦事)機構建立繳存登記關系的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分支(辦事)機構所在地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無自住住房的證明。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雙方住房公積金的,另需提供《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
(三)無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
(四)無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的,應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fā)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總額不超過8000元提取的,僅提供上述(一)、(二)項規(guī)定的材料。
三、提取額度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職工及其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租金;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職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總額不得超過8000元;如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房租完稅發(fā)票可以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職工及其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租金。
四、提取流程
(一)申請
繳存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本人攜帶身份證、銀行卡以及對應提取情形應提供的材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提取。如需委托他人(含配偶)辦理的,應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
(二)審批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自住住房的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及身份證(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雙方住房公積金的,另需提供《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3日內辦結;
2、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的,提供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自住住房的證明、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完稅發(fā)票及身份證(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雙方住房公積金的,另需提供《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如按每年租房提取總額不超過8000元提取的,提供房屋登記機構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自住住房的證明及身份證(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雙方住房公積金的,另需提供《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托書》、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3日內辦結;
(三)撥款
公積金中心將所提住房公積金直接劃入職工綁定的銀行賬戶內,也可撥付至職工單位賬戶,由單位支付給職工。
五、注意事項
(一)為防止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嚴格審核提取材料,應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日內向出具無自住住房證明的房屋登記部門核實證明的真實性后予以辦結;如經核實無自住住房證明系虛假證明的,通知職工本人有關情況,并撤銷該筆業(yè)務,并于3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市公積金中心歸集管理科。
(二)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公積金中心應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并取消職工兩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對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三)根據(jù)現(xiàn)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個人賬戶余額掛鉤,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需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提取。
六、辦理地點
職工應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所在分支(辦事)機構辦理。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辦事)機構:市直、高新、奎文、濰城、坊子、寒亭(經濟)、濱海、峽山管理部,青州、諸城、壽光、安丘、高密、昌邑、臨朐、昌樂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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