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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旁聽規(guī)則
2017-06-07 08:00:01
無憂保


一、事項名稱仲裁庭旁聽規(guī)則(詳見附件)二、設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guī)則》。三、申請條件具備法定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聘用單位)和勞動者(聘用人員)。四、辦理材料仲裁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被申請人信息材料、委托材料、證據(jù)材料等。五、辦理地點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六、辦理時間詳見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板塊內容。七、聯(lián)系電話詳見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板塊內容。八、辦理流程當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guī)則》之規(guī)定,至本市具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附件仲裁庭旁聽規(guī)則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審秩序,規(guī)范公民旁聽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應當公開審理,但當事人協(xié)議不公開進行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三條 依法公開審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凡具備條件的仲裁庭應設旁聽席。 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憑有效身份證件可以申請旁聽,港、澳、臺人員憑其有效的通行證件可以申請旁聽。未成年人不得申請旁聽,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可以申請旁聽。外籍和無國籍人士持有效證件申請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guī)定處理。境內新聞媒體申請旁聽、采訪的,按上級機關有關規(guī)定辦理。經審批同意的,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境外新聞媒體申請旁聽、采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等相關外事管理規(guī)定辦理。第四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參加旁聽:(一)證人;(二)鑒定人員;(三)酒醉、服用迷幻藥物或精神狀態(tài)異常的;(四)攜帶武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五)未經允許攜帶攝影、攝像、錄音設備,且不聽勸阻的;(六)無法向仲裁庭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七)其他可能妨害仲裁秩序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第五條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結合實際,確定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旁聽申請、申請旁聽者資格審核、旁聽證的審批、發(fā)放及管理等事宜。凡申請旁聽者應在開庭前兩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仲裁機構申請辦理旁聽證。為維護庭審秩序,仲裁機構可視案件具體情況和旁聽席位數(shù)量發(fā)放旁聽證。旁聽證按照旁聽者登記先后次序核發(fā)。仲裁機構于開庭前要求旁聽者提交身份證明,登記其姓名、住所,發(fā)放旁聽證,旁聽結束后,旁聽者應將旁聽證交還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發(fā)還旁聽者證件。第六條 經核發(fā)旁聽證的旁聽人員,應于開庭前十分鐘接受安全檢查后進入仲裁庭旁聽席依序就坐。安全檢查方式由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結合本院實際設定。開庭后,未經仲裁員允許,旁聽人員不得隨意出入仲裁庭旁聽席。第七條 旁聽人員進入仲裁庭旁聽席后應遵守以下紀律:(一)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大聲交談、鼓掌和喧嘩;(二)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必須關閉或調至振動位置;(三)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庭審區(qū);(四)未經仲裁庭允許,不得發(fā)言、提問與當事人進行交流;(五)未經仲裁庭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六)庭內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七)不得實施其他妨害仲裁庭審秩序的行為。第八條 對違反旁聽紀律的人員,由仲裁員給予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一、事項名稱仲裁庭旁聽規(guī)則(詳見附件)二、設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guī)則》。三、申請條件具備法定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聘用單位)和勞動者(聘用人員)。四、辦理材料仲裁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被申請人信息材料、委托材料、證據(jù)材料等。五、辦理地點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六、辦理時間詳見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板塊內容。七、聯(lián)系電話詳見全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板塊內容。八、辦理流程當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辦案規(guī)則》之規(guī)定,至本市具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附件仲裁庭旁聽規(guī)則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庭審秩序,規(guī)范公民旁聽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應當公開審理,但當事人協(xié)議不公開進行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三條 依法公開審理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凡具備條件的仲裁庭應設旁聽席。 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憑有效身份證件可以申請旁聽,港、澳、臺人員憑其有效的通行證件可以申請旁聽。未成年人不得申請旁聽,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可以申請旁聽。外籍和無國籍人士持有效證件申請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guī)定處理。境內新聞媒體申請旁聽、采訪的,按上級機關有關規(guī)定辦理。經審批同意的,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境外新聞媒體申請旁聽、采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等相關外事管理規(guī)定辦理。第四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參加旁聽:(一)證人;(二)鑒定人員;(三)酒醉、服用迷幻藥物或精神狀態(tài)異常的;(四)攜帶武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五)未經允許攜帶攝影、攝像、錄音設備,且不聽勸阻的;(六)無法向仲裁庭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七)其他可能妨害仲裁秩序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第五條 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結合實際,確定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旁聽申請、申請旁聽者資格審核、旁聽證的審批、發(fā)放及管理等事宜。凡申請旁聽者應在開庭前兩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仲裁機構申請辦理旁聽證。為維護庭審秩序,仲裁機構可視案件具體情況和旁聽席位數(shù)量發(fā)放旁聽證。旁聽證按照旁聽者登記先后次序核發(fā)。仲裁機構于開庭前要求旁聽者提交身份證明,登記其姓名、住所,發(fā)放旁聽證,旁聽結束后,旁聽者應將旁聽證交還仲裁機構,仲裁機構發(fā)還旁聽者證件。第六條 經核發(fā)旁聽證的旁聽人員,應于開庭前十分鐘接受安全檢查后進入仲裁庭旁聽席依序就坐。安全檢查方式由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結合本院實際設定。開庭后,未經仲裁員允許,旁聽人員不得隨意出入仲裁庭旁聽席。第七條 旁聽人員進入仲裁庭旁聽席后應遵守以下紀律:(一)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大聲交談、鼓掌和喧嘩;(二)移動電話等通訊工具必須關閉或調至振動位置;(三)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庭審區(qū);(四)未經仲裁庭允許,不得發(fā)言、提問與當事人進行交流;(五)未經仲裁庭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六)庭內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七)不得實施其他妨害仲裁庭審秩序的行為。第八條 對違反旁聽紀律的人員,由仲裁員給予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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