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鑒定管理
《黑龍江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2017-06-14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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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诙l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qū)域內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的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谌龡l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醫(yī)學專家,按照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喪失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并且做出醫(yī)學技術性結論的行為。 第四條省和設區(qū)的市應當分別建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下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管理工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谖鍡l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承擔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三)受理勞動能力及相關鑒定; (四)選聘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組建勞動能力鑒定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并對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進行組織管理;(五)對接觸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辦理退休手續(xù)前,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 (六)組織交流勞動能力鑒定經驗; (七)協調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單位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疑難、爭議案件等?! 〉诹鶙l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承擔下列職責: (一)定期組織召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單位會議,匯報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工作情況,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監(jiān)督; (二)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三)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授權,對勞動能力鑒定醫(yī)療專家和勞動能力鑒定醫(yī)療機構進行管理和考核; (四)管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 (五)負責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的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 (六)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谄邨l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建立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臁<規(guī)煲WC一定數量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和專業(yè)類別,以滿足勞動能力鑒定專業(yè)要求和技術要求。列入專家?guī)斓尼t(yī)療衛(wèi)生專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烀績赡暾{整一次?! 〉诎藯l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在充分尊重專家組鑒定意見的基礎上做出鑒定結論,切實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和準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醫(yī)學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诰艞l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管理規(guī)范、業(yè)務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保證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公開、透明、公正進行?! 〉谑畻l勞動能力鑒定應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執(zhí)行。在該標準頒布前,暫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 第二章 勞動能力鑒定受理范圍 第十一條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范圍: (一)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二)黑龍江省境內各類用人單位或因工負傷職工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復查鑒定申請; (三)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第十二條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受理范圍: (一)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二)省及外省所屬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和審查 第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復印件; (二)申請鑒定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鑒定職工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屬職業(yè)病、精神病的,需提供職業(yè)病及專科醫(yī)療診斷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 (四)供養(yǎng)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供被鑒定人與工亡職工存在供養(yǎng)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五)申請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需提交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復印件以及收到原鑒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谑臈l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按規(guī)定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鑒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應當場或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谑鍡l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鑒定前,應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分類和登記,并根據鑒定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谒恼?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第十六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受理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后,按科別從勞動能力鑒定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三名至五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初次鑒定專家不得參與同一被鑒定人的再次鑒定評審?! 〉谑邨l專家組依據國家制定的鑒定標準和申請鑒定職工的傷殘情況,通過臨麻煩檢查和診斷提出醫(yī)學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專家組意見不統一,應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共同討論做出鑒定結論?! 〉谑藯l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必要時,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自做出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送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谑艞l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為了便于管理,到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復查鑒定的,需提交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開據的復查(介紹)函,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該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復查鑒定?! 〉诙粭l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承擔相應勞動能力鑒定任務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委托鑒定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勞動能力醫(yī)學鑒定意見,并且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谖逭?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诙龡l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到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鑒,其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或低于原鑒定結論的,鑒定費由申請方承擔;復鑒鑒定結論高于原鑒定結論的,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诙臈l 被鑒定人在勞動能力鑒定醫(yī)療機構需要進行醫(y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以下項目支出:(一)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的勞務費和交通費;(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場地租賃費;(三)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表、冊、證、卡等印刷制作費;(四)勞動能力鑒定的宣傳費、培訓費、會議費;(五)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發(fā)現勞鑒專家、工作人員、傷檢醫(yī)院相關工作人員、各單位帶隊人員和參檢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七條被鑒定人應當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和鑒定,無故不到造成鑒定結論無法按時限做出的,由被鑒定人承擔責任?! 〉诙藯l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醫(yī)學專家、承擔勞動能力鑒定任務的醫(yī)療機構或醫(yī)療、醫(yī)技人員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處理?! 〉诙艞l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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