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給員工買社保 可要求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補償
2017-06-17 08:00:02
無憂保


42歲的王某在柳州市某工程公司做司機,然而,由于公司沒給他購買社保,也沒有及時續(xù)簽合同,工作5年后,王某自行發(fā)函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等賠償。日前,魚峰區(qū)人民法院對王某的訴求給予支持,判處該工程公司支付王某各項補償共計4萬余元。 2006年2月,王某與柳州市某工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王某到該工程公司擔任攪拌車司機,合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后,2007年4月、2008年1月,雙方均有續(xù)簽勞動合同,但是,在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21日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續(xù)簽合同,但是,王某仍繼續(xù)在該公司工作,直至2011年10月,期間公司法人代表每月通過王的個人賬戶轉賬支付款項?! ∮捎诠疚唇o王某購買社會保險,王某于2011年10月5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中載明:因某工程公司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任意克扣其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解除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之后,王某通過郵政專遞將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寄至某工程公司,并由該公司法人代表簽收?! ?012年3月,王某向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賠償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等。仲裁委于2012年12月作出裁決,認為王某的請求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裁決,向柳州市魚峰區(qū)法院提請訴訟,要求某工程公司賠償其損失?! 》ㄔ簩徖碚J為,某工程公司法人代表韋某沒有充足證據(jù)證明其轉賬給王某的行為系個人與王某之間存在其他交易,而且,韋某每月向王某轉賬金額出入不大,按照常理,應當認定轉賬行為系韋某代表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資報酬的行為,因此,雖然未及時續(xù)簽勞動合同,但王某與某工程公司間應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由于某工程公司未依法為王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王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而根據(jù)《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的,可以從失業(yè)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本案中,王某向公司郵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清楚載明因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才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這種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的情形,所以公司應賠償王某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最終,魚峰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柳州市某工程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等共計4萬余元。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