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普洱市社保費征繳管理相關條例(部分)
2017-06-23 08:00:02
無憂保


據了解,普洱市為維護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發(fā)放,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條例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相關管理條例。這次小編為大家重點介紹關于征繳管理這部分的內容。征繳管理內容(選取第十二條至二十三條)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機關,依據政府批準的社會保險收支預算研究制定,并抄送財政部門。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登記成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發(fā)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在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手續(xù)。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終止繳費的,應當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果,然后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納或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后,再到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履行對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義務。無代扣代繳單位的繳費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核定全年的繳費數額并確定繳費方式后,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繳費手續(xù)。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一)不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二)不設置賬簿或者銷毀賬簿、憑證的;(三)賬目混亂,原始憑證殘缺不全,難以計算的;(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有關繳費資料的。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xù)并按核定數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結算。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征收計劃和清欠計劃。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實際繳納數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fā)現繳費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將情況及時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同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給地方稅務機關。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重新核定前,繳費單位按照原核定數額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數額后,補足應繳納或者退回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因解散、終止、破產、撤銷等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依法清償所欠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在分立、合并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確繼續(xù)繳納的單位及其責任,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xù)。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1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繳費單位的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存款,凍結期滿,繳費單位仍未繳納的,從其存款中扣繳數額相當的款項;(二)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財產,扣押、查封期滿,繳費單位仍未繳納的,依法予以拍賣或者變賣,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所欠費款和滯納金。凍結、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繳費單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后,應當立即解除以上措施。第十九條 征收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統(tǒng)一使用省財政部門監(jiān)制的繳款書或者完費證。第二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稅費過程中發(fā)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督促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第二十一條 需退戶的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繳費憑據復印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辦理退戶手續(xù)。需調戶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繳費憑據復印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調戶手續(xù)。需辦理更正事項的,比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建立單位繳費檔案和個人賬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免費服務。當事人提出查詢記錄清單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當事人。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建立征繳信息互聯網絡和信息共享制度,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提供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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