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等人到沂水縣某廠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按月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2個月后,該廠卻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為他們辦理社會保險。小李等人要求補繳社保費并終止勞動合同,該廠卻以他們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為由拒絕解除勞動合同,聲稱如果職工執(zhí)意要解除合同,就要扣發(fā)他們的工資。小李等人無奈,只好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仲裁委經(jīng)調(diào)查審理后裁決:該廠支付小李等人的工資,并如數(shù)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支持其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小李等人在該廠工作了2個月,廠方未給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勞動法》第72條關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書面通知單位。因此,小李等人的要求并無不妥,應予以支持。
企業(yè)不繳社保費 職工可隨時走人
2016-09-28 17:01:16
無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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