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員工繳交社保竟實行“雙重標準”。阿晴屬于本市非農業(yè)居民,公司方面雖以“企業(yè)在職本市人員”的身份為阿晴辦理社會保險,卻只按照“本市農戶職工”的標準繳納保險費,差額從阿晴的應發(fā)工資中扣除并代繳,使原本應該由公司承擔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轉嫁給員工,實質上是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
「緣起」
員工發(fā)現工資被克扣惹糾紛
阿晴2000年到集美某眼鏡公司打工,雙方從2005年4月起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公司開始按相關規(guī)定,以我市職工的身份為非農業(yè)戶口的阿晴繳納社會保險。得知能享受“企業(yè)在職本市人員”社保這項福利后,已過不惑之年的阿晴欣喜萬分。哪承想,此舉竟是公司有意實施的“障眼法”。
細心的阿晴發(fā)現,每月到手的工資相比應得的少了一部分,阿晴向公司抗議,然而,直到2008年9月合同期滿,事情仍沒改觀,阿晴坐不住了。
細察之下,阿晴才得知真相——這三年來公司名義上是以“企業(yè)在職本市人員”的身份為自己參保,實際上卻以“本市農戶職工”的標準為其繳費,其間的差額則從自己的工資中扣除。
阿晴向集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先前被扣去的社保繳費差額。仲裁委裁決公司應返還阿晴社保差額1萬余元。阿晴所在的公司不服裁決,將阿晴告上法庭。
「判決」
公司應返還繳費差額1萬余元
法庭上,集美某眼鏡公司辯稱:當初雙方約定了阿晴雖以本市職工身份參保,但公司方面只承擔本市農戶職工標準的繳費義務。對此,阿晴堅決否認。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阿晴是非農業(yè)戶口,集美某眼鏡公司雖然從2005年4月開始“以本市職工的身份”為阿晴繳納社會保險,卻只按照“本市農戶職工”的標準繳納保險費,差額從阿晴的應發(fā)工資中扣除并代繳。
一審法院認為,集美某眼鏡公司的行為,實質上是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應將多扣的工資返還給阿晴。至于公司所言該行為緣于其與阿晴的約定,因沒有證據,故不予支持。近日,二審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即公司返還阿晴社保繳費差額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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