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8年初到沂水縣一私營布鞋廠打工,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約定廠方只發(fā)放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來,王先生獲悉,廠方應該為自己繳納養(yǎng)老、工傷等社會保險費,遂向廠方提出要求,而廠方卻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jù),拒絕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xù)。無奈之下,王先生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仲裁委認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凡屬于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企業(yè),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yè)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ān)系后,即應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秳趧臃ā返?8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顯然,該布鞋廠與王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不繳納社保費的條款是無效的。仲裁委裁決該布鞋廠立即更正不合法的合同條款,為王先生補繳2008年以來的養(yǎng)老社會保險費,并加收2‰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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