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鋼構有限公司支付許某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份被克扣的工資3500元及經(jīng)濟補償3750元,依法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2010年4月1日,許某到某鋼構有限公司從事電焊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一直按時發(fā)放許某的工資,也未欠繳社會保險費,但是到了年底工資有所降低,許某也沒多問。偶然有一天,許某聽同事講不知什么原因公司從去年12月份開始每月從工資表當中扣了500元。于是,許某找到財務人員詢問此事,財務人員理直氣壯地告訴許某確有此事,這部分錢是作為公司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許某越聽越糊涂,公司玩的是什么“貓膩”,這不是明明克扣工資嗎?一怒之下,許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接著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資3500元及經(jīng)濟補償3750元。
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多次向該公司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并指出:《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第12條還規(guī)定,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糾正。公司從許某的工資中扣除500元作為公司繳納的社保費用屬于克扣工資行為,應予補發(fā),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仲裁委在多次調(diào)解無效的情況下,根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guī)定,依法作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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