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應該依法通過申請行政執(zhí)法的途徑解決,可以去當地政府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投訴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糾紛處理程序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下文是小編為廣大職工整理的住房公積金爭議案例,請詳細閱讀下文了解。
案例
日前,某企業(yè)員工來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反映,稱入職時單位曾與其口頭約定,單位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近期,該員工準備購買商品房時,發(fā)現單位并未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該員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欲申請勞動仲裁。經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耐心調解,該員工最終撤回了仲裁申請。
評析
本案爭議的最大焦點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糾紛究竟屬不屬于勞動爭議。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yè)保險,只有前述的“五大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各地政府機關制定的相關標準為勞動者繳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者可以向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由此看出,住房公積金不在我國的“五大保險”之列,并不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那么用人單位則無需履行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其次,根據國務院2002年新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征繳和管理住房公積金,是政府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職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行使行政處罰權;根據《江蘇省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發(fā)生的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因此,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員的對于此案件處理是正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應該依法通過申請行政執(zhí)法的途徑解決,可以去當地政府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投訴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糾紛處理程序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