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保險政策規(guī)定,凡是符合要求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及生育保險費都可以補繳。那怎么要求老板補繳社保呢?法律上有何規(guī)定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這方面的內容。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的相關規(guī)定
首先,你一直在公司上班。公司沒有簽合同也沒有買社保,公司的做法已經違規(guī),因為只要公司一旦雇傭員工,就需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屬于強制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的時效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13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26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于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準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