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了《住房公積金財務制度》。詳細內容請跟隨小編來了解了解吧!
住房公積金的財務制度
一、預算管理制度(第七條——第十一條)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草案,經住房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zhí)行,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zhí)行情況。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二、資產和負債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九條)
第十二條 資產是指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顚S煤桶踩⑼暾?。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在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業(yè)務,建立健全委托貸款監(jiān)控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賬。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 負債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托存款賬戶、委托貸款帳戶,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賬相符。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三、業(yè)務收入和支出(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yè)務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托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向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
(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yè)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xù)費支出。
(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guī)定應變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
(二)手續(xù)費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照規(guī)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xù)費和委托貸款手續(x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