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印章使用和管理辦 第一條 印章是學校各項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了加強學校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證該工作的嚴肅性,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工作辦事程序,方便公務聯(lián)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冠有“西南大學”字樣的各單位、各部門印章和各種業(yè)務專用章,以及校領導的簽名章,均適用本辦法。
1印章的管理編輯第三條 校印〔校印、校鋼印、校長?。ǚ秸隆⒑炞终拢⑥k公室印、對外證明專用章、介紹信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校辦公室專人管理;管印人員因故不能堅持崗位時,校辦主任指定人員代管,并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四條 校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不得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信箋、空白紙等無具體內容的憑證或紙張上加蓋印章。
第五條 校辦公室印章使用應在校辦公室內,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將印章攜帶出校辦公室以外使用。
第六條 校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要認真核對用印憑證,如無主管部門負責人或校領導簽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七條 校辦公室印章管理人員要對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進行編號、整理、立卷歸檔。
第八條 學校二級單位印章要有專人妥善保管,平日隨用隨鎖。重要的文件、材料、報表等,要保留領導簽字的底稿或者復印件備查。
2用印范圍及程序編輯第九條 以學校名義發(fā)布的決定(決議)、指示、布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和公函等公文,必須由主辦部門用“發(fā)文稿紙”擬稿,主辦部門負責人核稿(簽字),有關部門負責人會核(會簽),報分管校長簽發(fā)后,再由校辦公室登記、編號、用印。
第十條 大宗物資或大批量物資采購合同,由購買單位提出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招標,經校長或分管校領導審簽后,由校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一條 學?;窘ㄔO、維修等項目,經過法定招標,基建后勤處審核,校長或分管校領導審簽后,由校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二條 以學校名義簽署的合同書、協(xié)議書、意向書以及向教育部等上級報送的計劃任務書、統(tǒng)計報表、審查表、申報表等重要文本和呈報材料,需由主管部門提出文本(報表),署明編報人(或聯(lián)系人),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長簽字批準,由校辦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三條 到上級部門、公、檢、法以及機要部門聯(lián)系工作需要介紹信的,需經分管校長簽字后,由校辦公室辦理學校介紹信及用印。
第十四條 在外刊登廣告、聲明等,按事項由主管部門經辦人擬出文稿,部門負責人核稿簽字,分管校長簽字批準后,由校辦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五條 凡需要使用副校長公務印章的文件、資料,必須經副校長本人審閱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條 工作證、公費醫(yī)療證,招生錄取通知、畢業(yè)分配通知,聘書、榮譽證書等常規(guī)證書、證明等,由各主管職能部門審核簽字后,持《西南大學使用印章申請書》到校辦公室用印。
第十七條 學生證、各類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肄業(yè)證書、結業(yè)證書、進修證、學歷證明)由各主管職能部門審核簽字后,持《西南大學學生證等蓋章通知單》并附名冊(名單),到校辦公室用印。
第十八條 出國留學(因公、因私)、考察、訪問、旅游人員的材料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后,出具《西南大學使用印章申請書》,到校辦公室用印。
第十九條 凡向外報送的成果申報書、項目申請書、專利,成果推廣、各類科研合同等,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報科研處或社科處,經科研處或社科處審核登記后,出具《科研項目材料蓋印接洽單》,到校辦公室用印。
第二十條 各協(xié)會、學會入會申請,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報??茀f(xié),經科協(xié)審核登記后,出具《西南大學使用印章申請書》,到校辦公室用印。
第二十一條 教學成果申報由教務部門統(tǒng)一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由教務處出具《西南大學使用印章申請書》,到校辦公室用印。
第二十二條 院系及行政部門教職工到外單位聯(lián)系工作、在校學生外出參觀、實習、查資料、學習等,由院系、部門主管審核后,出具《西南大學使用印章申請書》(到機場、火車站等地提取貨物的,還需持貨物提取通知單),到校辦公室辦理學校介紹信及用印。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需使用校印者,可參照以上程序辦理。非日常性事務用校印,均需要部門負責人審核,校領導簽字同意。
第二十四條 學校非獨立法人二級單位,無權使用該單位印章對外簽署任何文件,如擔保、合同、協(xié)議、證明、聘書等。
第二十五條 學校二級單位的印章一般只作為業(yè)務工作用章,在校內使用;用印應按制度辦理,事先須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凡不具備批準手續(xù),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須有登記或存根,以便備查。
第二十六條 學校二級單位行政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公章使用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用印者,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因違規(guī)用印而產生嚴重后果者,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將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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