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辦理了生育保險,并在女職工產假過程中工資照發(fā),醫(yī)保支付的生育津貼到底是支付給單位,還是給個人?近日,一女士因索要生育津貼提出勞動仲裁,特向本網咨詢。
江漢區(qū)王惠(化名)女士在一家民營企業(yè)上班,去年8月因生育小孩休產假4個月,期間每個月800元的基本工資單位照發(fā),但占主要收入來源的績效獎金卻沒有,單位認為已給予王女士在產假期間的工資保障,但其產假期間畢竟未工作,績效獎金理應扣除。
起初聽說生育保險還包括生育津貼后,王女士滿心歡喜,并未計較獎金得失。可產假結束返崗后,單位卻告知生育津貼是補給單位的,屬于其個人的工資已經發(fā)放。
女職工領取了產假工資,還能再領生育津貼嗎?武漢市醫(yī)保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生育保險是為了保障職業(yè)女性不因生育而減少收入。根據《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社保機構按規(guī)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的,其差額由單位補足;高于職工工資的,結余歸入單位的職工福利費。也就是說,單位支付了產假工資就無需再向個人支付生育津貼。但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單位應補足差額,若高于生育津貼,單位不得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