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見義勇為中受傷應當申報工傷


近日,讀者楊師傅向本網(wǎng)反映:兩年前,他到一家公司當駕駛員并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半個月前,他在駕車運輸貨物途經(jīng)鬧市區(qū)時發(fā)現(xiàn)有個婦女遭到兩個歹徒搶劫,便停住車與歹徒搏斗。在搏斗中,他頭部受傷,右臂右腿骨折。事后,他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但是,當楊師傅向公司申報工傷時卻遭到拒絕,公司的理由是其雖然是見義勇為,卻不是因為工作受到傷害,所以不能申報工傷。
他想知道自己能否申報工傷?
經(jīng)咨詢相關部門及律師,得到的答復是:楊師傅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既保護了個人財產(chǎn)及生命安全,也維護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嚴,應當大力提倡和鼓勵。楊師傅在見義勇為中受到傷害,雖然與工作并無直接關系,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視同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其中第(二)項的內(nèi)容則為“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楊師傅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毋容置疑。民政部、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中指出:“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
綜上,楊師傅在見義勇為中受到傷害應當申報工傷。
(程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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