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場交通事故過后,出租車司機王師傅被認定負全部責任,并需承擔一筆27萬余元的賠償款。王師傅所在的出租車公司在支付了這筆賠償后,將王師傅告上了法院,向其追討這筆錢。在拿到一審法院“各打五十大板”的判決后,出租車公司和王師傅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訴。昨天,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頗受關注的“出租車事故分責案”。
回放
出租車公司起訴自家司機
2010年3月17日晚上,出租車司機王寶林駕車行駛至府右街路口,在向右并線時,與同后方駛來的一輛寶馬MINI轎車發(fā)生刮蹭。MINI轎車失去控制后,沖向右側車道,同一輛本田轎車和一輛公共汽車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MINI轎車和本田車損毀嚴重。事后,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王寶林負本次事故的全責。
事故發(fā)生后,寶馬和本田車主將王寶林所在的北京百花出租車公司告上了法院,討要賠償。經西城法院判決,在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以外,百花出租車公司需向兩位車主賠償27萬余元。在先行賠償后,2011年,百花出租車公司將王寶林告上了法院,向其追討這筆賠償款。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王寶林承擔82358元的賠償責任。因為不服判決,百花出租車公司和王寶林均提出了上訴。
庭審
的哥:控訴公司三宗罪
根據雙方簽訂的《承包運營合同書》,上面顯示王寶林承包車輛的期限為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6日止,王寶林每月交納承包定額3100元。該合同書約定,百花出租車公司“有權行使企業(yè)經營管理權,承擔經營主要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王寶林“承擔責任交通事故應由自身承擔的責任部分”。而在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書》上,則約定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超過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以及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部分,均由王寶林承擔。”
“權利都是公司的,義務都是司機的。”昨天的庭審中,王寶林很少說話,幾乎都是其代理律師在回答法官的提問。但是在法官問到其關于同公司簽訂的合同和車輛保險時王寶林一度情緒激動。
“公司就拿來這么一份合同,不簽不行,我們當司機的能怎么辦?”王寶林認為,出租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條款,而且其條款規(guī)定明顯偏向出租車公司。
此外王寶林認為公司為車輛上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額明顯偏低。“10萬塊錢,這要是重大一點的事故根本不夠賠。”王寶林說自己曾向公司反映過這一問題,但一直沒得到回復。為了保險起見,王寶林每年還自己多花420元多上一個“不計免賠險”。
王寶林還提出,公司曾向自己收取一萬元的“保證金”,“即使讓我賠,也應當在這一萬塊錢的限額內。”
公司:按責賠付其過自負
面對王寶林的指責,出租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是行業(yè)內的通行做法,且該額度也已告知過司機,王寶林知道車輛的投保情況。“王寶林作為一名專業(yè)司機,應該知道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照交通安全法,但是現在王寶林被認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說明其在駕駛中存在重大過失,因此不應當由公司代其受過。”
雙方均不同意調解,法院昨天并未當庭宣判。
追訪
法官:十萬保費偏低
針對案件中反映出的問題,法官表示,目前北京的出租車公司為營運的出租車上的保險額度不等,出租車管理局對此沒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也沒有設定下限?,F在有的出租車公司上的保險是10萬元,有的是20萬元,擁有1000輛車以上的大型出租車公司一般通過保險加自險的方式防范風險。本案的百花出租車公司為出租車上的保險就是10萬元。
【無憂保提示】通過案件審理,法官認為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后賠償額近年來明顯增加,同時出租車作為專門的客運工具,較低額度的保險額與之所承擔的風險不適應。因此,目前來看,10萬元的保險額度似乎偏低,但是調整保險額度又牽涉出租車公司、駕駛員、乘客的利益,因此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重視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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