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每當我們到一個城市,出租車是我們第一個要乘坐的車,因為它方便快捷。但是天佑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出租車也會邂逅意外。
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門簽訂“承包運營合同”時,是否可以約定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出租車司機自行承擔除保險公司賠付以外的其他所有經(jīng)濟損失?這樣的約定對于出租車司機師傅們來講是否公平?
杯具再現(xiàn)
4月27日上午,出租車司機王師傅與北京京西風光旅游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出租汽車分公司(以下簡稱百花出租車公司)之間糾紛的二審開庭,緊緊圍繞著這樣一個焦點問題。
王師傅是北京門頭溝區(qū)的一名退休職工,退休后為了生計開上了出租,并與百花出租車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承包經(jīng)營合同,每月向公司交納“份錢”3100元。誰知干了不到兩年,就在一次夜間營運的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對方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王師傅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庭相見
事故發(fā)生后,百花出租車公司被告上法庭,經(jīng)法院認定,百花出租車公司需在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之外,另賠償事故無責方27萬余元。判決后,百花出租車公司履行了上述義務,但隨后便將王師傅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師傅支付由公司墊付的全部賠償款。對此,百花出租車公司提出,在公司與王師傅簽訂的“承包運營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中,雙方已經(jīng)明確約定,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由王師傅承擔應由自身承擔的責任部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總額超過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由王師傅個人承擔。
此案在一審過程中,法院認定,王師傅因履行職務過程中的過錯給百花出租車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追償。但作為出租車公司,因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應該屬于其主要的運營風險,公司通過合同將自己的運營風險全部轉(zhuǎn)嫁由雇員承擔,明顯有失公平。為此,判決王師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8.2萬余元。
再起波瀾
一審判決后,百花出租車公司和王師傅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4月27日,此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法庭上,王師傅說,自己作為出租車司機,在與公司簽訂合同時已經(jīng)交納了1萬元的風險保證金,而公司還要把公司經(jīng)營過程中應該自行承擔的風險都推給出租車司機,太不公平。而據(jù)王師傅的代理人稱,在出租車行業(yè)中,出租車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所有車輛的保險都由出租車公司負責上,司機根本無從決定或是參與車輛投保的保險種類及金額。百花出租車公司給每輛車只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只有10萬元,對于每天營運事故風險較高的出租車來說,顯然太低。而在司機自己完全沒有投保決定權的情況下,還要讓司機個人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王師傅的代理人還提出,在雙方簽訂的“承包運營合同”中明確寫明,百花出租車公司“有權行使企業(yè)經(jīng)營管理權,承擔經(jīng)營主要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公司一方卻指出,這條約定中所稱的風險和責任指的都是公司經(jīng)營管理方面的宏觀風險和責任,與出租車司機個體的交通事故責任無關。
權威解讀
由于雙方都不同意調(diào)解,今天的二審并沒有當庭宣判。小編庭后從一中院了解到,近年來,出租車駕駛員與出租車公司之間糾紛不斷。
據(jù)了解,出租車公司與駕駛員之間一般都存在兩種合同,一是承包營運合同書,這份合同約定了雙方承包出租車的權利義務,例如營運方式、期限、承包定額等事項,就承包營運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出租車司機可以不經(jīng)勞動仲裁直接提起訴訟;二是勞動合同,這份合同約定了出租駕駛員作為勞動者與出租車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合同產(chǎn)生的爭議就必須先經(jīng)勞動仲裁。但實踐中,出租車公司還會與駕駛員簽訂補充協(xié)議,以約定雙方進一步的權利義務,本案中就是這樣一種形式,但約定的內(nèi)容是否有效就成為案件審理的一個關鍵問題。
結(jié)語
30多年來,出租車從無到有,已經(jīng)成為我市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在給人們以方便的同時,也應當成為城市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要使出租車成為對外服務的一個亮點,一道人人贊美的風景線,邂逅意外的出租車保險也應該伸手援助之手。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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