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定受益人引糾紛 40萬保險金引發(fā)婆媳反目
投保時單身,出事后賠付時已婚,朱先生的新婚妻子和母親為40萬的保險金鬧得反目。專家提醒投保時受益人最好指定,避免引起糾紛。
朱先生在2005年單身時投了10萬終身壽險和30萬意外險,受益人填寫的“法定”。
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險公司認定屬于保險責任并支付了40萬的保險金。但此時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親為這筆40萬的賠償金鬧得反目。母親認為兒子投保時是單身,其時寫“法定”本意是要母親作為受益人。妻子則認為丈夫出事時自己才是法定受益人。
武漢大學法學院楊方博士表示,在合同上“法定”受益人為不確定受益人,保險金應作為遺產來繼承。妻子和母親在遺產繼承順序上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兩人應平分這40萬的保險金。
小編采訪了多家保險公司,除了太平人壽湖北分公司表示為了避免類似糾紛,硬性要求受益人必須指定具體的人,不能“法定”外,多家公司都表示對于受益人指定與否沒有要求。
資深保險代理人雷先生提醒,受益人的填寫和規(guī)劃很重要,這將決定保險金如何支付、如何安排。盡早指定受益人,既可避免糾紛,也可避免保險金成為遺產,不必用于償還債務并可免征遺產稅。
他建議投保人最好指定受益人,因為填“法定”的話,保險金將作為遺產按繼承順序進行分配。一旦國內的遺產稅開征,法定繼承人就可能得上繳5%~20%不等的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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