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壽險隱瞞曾患抑郁癥 墜樓身亡遭拒賠
父親墜樓身亡后,7歲的孩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不料遭拒,于是向法院起訴。靜安法院審理后,查明死者生前投保時隱瞞了患有抑郁癥的事實,遂判決對原告訴請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下旬,波波的母親為丈夫投保終身壽險,約定身故受益人為波波,保險金額10萬元。
保險合同規(guī)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保單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2007年8月31日,波波爸爸墜樓身亡。事后,波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于去年5月明確拒賠并解除保險合同,理由是“違反告知義務”。同年6月,波波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法庭上,波波一方稱,單位同事證明父親身體及心理都健康、工作能力出色,還獲得多項榮譽稱號,父親系不慎從高空墜落死亡,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
但保險公司辯稱,波波父親曾于2000年4月至6月間因抑郁癥多次到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就診,但2004年投保時并未將此事項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認為波波父親是自殺,并非死于意外,不符合理賠條件。
法院審理后查明,波波父親因患有抑郁癥,曾在2000年4月至6月間就診于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2004年10月20日投保時,當保險公司詢問是否患有或曾患過抑郁癥時,波波父母親做了否定回答。
法院認為,波波父母親在投保時未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解除保險合同。至于案件雙方對波波父親是否死于意外的爭議,根據公安機關從其遺物中發(fā)現的手寫材料看,該材料已對身后事務作了安排,可見他有消極輕生的念頭。根據可以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波波父親自殺的可能性明顯高于遭受外來傷害而死亡的可能性。因此,波波父親的死亡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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