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務員“隱瞞”病史 保險公司拒賠被保人
沈女士在2008年6月向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險,不到一年后,她被確診為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腎炎。本以為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以其隱瞞病史且病情嚴重程度沒有達到其公司規(guī)定的賠付標準等理由拒賠。沈女士遂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處保險公司支付沈女士10萬元保險賠償金,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昨日,該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患大病后保險公司拒賠
2009年1月,沈女士懷孕,同年4月身體發(fā)生了異常,全身浮腫,到醫(yī)院檢查為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腎炎,之后住院進行治療。沈女士訴稱,其因病停止工作,又要支付巨大的治療費及營養(yǎng)費開銷,其老公為了照顧他也放棄了工作。
由于2008年6月初經(jīng)做保險業(yè)務員的朋友劉某介紹購買了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險,生病后沈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但保險公司出具了拒絕理賠、解除合同通知書,只退回1708.87元已交保費。沈女士遂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理賠其保險款20萬元。
保險公司在一審法庭上辯稱,在保險理賠調(diào)查中發(fā)現(xiàn)沈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沈女士在投保時不如實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且沈女士申請理賠的確診疾病不屬于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重大疾病。
沈女士則表示,投保時她告訴劉某自己患過敏性紫癜,但劉某說沒關系,故意沒有將此項內(nèi)容填寫。沈女士還稱,是劉某主動幫她填好單,然后讓她簽名,當時她也沒有細看保險合同就在保單上簽了名。
一審判保險公司賠10萬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沈女士患過敏性紫癜,兩年后被確診為患有紅斑狼瘡疾病。沒有醫(yī)學文獻認為過敏性紫癜與紅斑狼瘡之間有因果關系,沈女士投保前患有過敏性紫癜不影響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保險公司不能以此作為拒賠的理由。
法院認為,雖然沈女士的疾病沒有達到重疾險條款所列舉的臨床表現(xiàn)、檢測結果及腎功能嚴重程度的條件,基于保險公司沒有將該條款的含義及法律后果充分向沈女士說明,保險公司存在過錯。因此,沈女士的疾病符合重疾險所列舉的疾病類型,雖沒達到合同具體條款所設定嚴重程度,但符合重疾險的基本定義,保險公司應承擔支付保險賠償金一半的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沈女士10萬元保險賠償金。
保險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認為沈女士明知其有既往病史,投保時作否認回答,具有隱瞞行為。沈女士患的病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的賠付標準,且沈女士在保險合同的理解條款之后簽名確認,病條款在合同中均有加黑加粗提示,條款的解釋采取了列舉式,保險公司已履行了說明義務。
沈女士代理律師在昨日庭上表示,沈女士不存在故意隱瞞病史的情況,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劉某填寫,是劉某故意沒有填寫沈女士病史。
昨日法庭上,法官主要就保險合同到底是誰書寫的問題進行了調(diào)查,該案目前尚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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