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愛相依”母嬰疾病保險險種詳細
所屬公司: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險種類別:女性保險
投保年齡:懷孕30天
繳費年限:躉交
保險期限:
第一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間為1年,自保險單生效之日起
保險期間
第一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間為1年,自保險單生效日開始至第一個保險單周年日零時止;
第二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間為自出生日起至第六個保險單周年日零時止。
保險責(zé)任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我們承擔(dān)如下保險責(zé)任:
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險金
第一被保險人在本主險合同生效30天后,同時在妊娠期間經(jīng)??漆t(yī)生明確診斷初次發(fā)生本主險合同附表一(《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的定義及給付比例》)中列明的妊娠特定疾病,并自確診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們以投保時選擇的投保檔次所確定的第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附表一中列明的該項女性妊娠特定疾病給付比例,給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險金。如第一被保險人同時患有多種妊娠疾病,我們將按給付比例分別給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險金,但累計給付不超過所投保檔次確定的第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
當(dāng)累計給付達到所投保檔次確定的第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時,本主險合同對第一被保險人的保險責(zé)任全部終止。
分娩身故保險金
第一被保險人在其保險期間內(nèi)因分娩身故,我們將按所投保檔次確定的第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向分娩身故受益人給付分娩身故保險金。
如果第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nèi)已發(fā)生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則在給付分娩身故保險金時,我們將扣除已給付女性妊娠特定疾病保險金的金額。
我們給付分娩身故保險金后,本主險合同對第一被保險人的責(zé)任全部終止。
先天性疾病保險金
第二被保險人自分娩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且在本主險合同其保險期間內(nèi)經(jīng)??漆t(yī)生明確診斷初次發(fā)生本主險合同附表二(《先天性疾病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及先天性疾病定義》)中約定的先天性疾病時,我們以投保時所選擇的投保檔次確定的保險金額為基數(shù),按附表二中列明的該項先天性疾病之給付比例,給付先天性疾病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的給付僅以一次為限。不論被保險人之人數(shù)多少,我們僅就其中之一所患先天性疾病一次性給付先天性疾病保險金;不論同一被保險人患有先天性疾病種類之多少,我們僅就該被保險人同一次申請的先天性疾病中賠付比例最高者一次性進行賠付。
我們給付先天性疾病保險金后,本主險合同對第二被保險人的保險責(zé)任即行終止。
新生兒身故保險金
第二被保險人自分娩之日起28天內(nèi)身故,我們將按本主險合同所交的全部保險費向新生兒身故受益人一次性給付新生兒身故保險金。無論新生兒胎數(shù)多少,我們僅按照一胎新生兒給付新生兒身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的給付僅以一次為限。我們給付新生兒身故保險金后,本主險合同對第二被保險人的保險責(zé)任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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