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交了4年保費,去年患病去世。保險公司翻看病情詢問記錄,將其家人說的一句:“患肝硬化史10年”,認定為“投保人隱瞞病情”,以此拒絕賠償死亡給付金。家人不服,告上法庭。法院二審判決:其親屬代訴的“病史”,并無醫(yī)院診斷。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賠償5萬元保險金,并給付相應利息。昨天,哈爾濱市一位保險專業(yè)律師向小編介紹了這起特殊的維權案件。
2002年7月,市民王先生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投保一款“幸福定期保險(A)”保險,條款規(guī)定交費期限10年,保險金額5萬元,每年繳納保費480元。王先生堅持每年交付保費至2005年7月。2006年4月,王先生患病住院,數(shù)天后因肝昏迷、肝硬化等病癥去世。按照合同,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王先生死亡給付金5萬元,其家屬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查詢醫(yī)院病例記載時看到,在王先生入院時,他的嫂子曾對醫(yī)生說王先生“患肝硬化史10年”。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王先生在保險合同簽訂之初,沒有如實告知病情。依據(jù)《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解除保險合同,拒絕賠付決定。王先生家人不能接受拒賠,2006年7月上訴到法院,但一審敗訴。家人不服,再次上訴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代理律師李濱認為,將病人親屬的“主訴內容”作為拒賠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而且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并未要求王先生接受相關體檢,也沒有將合同的“免責條款”對王先生明確說明。法院二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給付王先生保險金5萬元,并承擔延期付款期間銀行利息。
對此,李濱律師認為,從證據(jù)學的角度說,病例詢問記錄屬于“傳來證據(jù)”,不具備法律事實依據(jù)。保險公司卻經(jīng)常將其作為拒絕賠償?shù)囊罁?jù),投保人對此只能選擇起訴討回賠償金。對于保險消費者而言,即使是勝訴,除去維權成本,實際上永遠也不會獲得全部的保險理賠款。為此李律師呼吁,監(jiān)管部門、保險協(xié)會如果在制度設計上,使保險公司在“錯誤”拒賠面前要付出一定的經(jīng)濟懲罰的話(比如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消費者的維權費用),一定會有效地制約保險公司作出錯誤理賠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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