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案金額高達500萬元的保險合同糾紛案,日前終于畫上了圓滿句號。經過遼寧省大連市檢察機關的努力,受益人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協議。
保險合同起紛爭
1999年11月,某保險公司與大連市金州區(qū)某私企業(yè)主季德海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季德海,投保金額為500萬元。2001年1月13日,季德海在第一年合同到期后,又交給保險公司一張沒有出票日期、金額為50.75萬元的轉賬支票,用以續(xù)付第二年的保險費。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簽收了該支票,并標明為保險費,但雙方并未續(xù)簽保險合同。直至后來季德海出險,保險公司也沒到付款銀行承兌該支票,也未向季德海提出過任何異議。
2001年3月,季德海在一場意外中身亡,留下其妻王佟和女兒季文麗等4個孩子。季文麗等5人與保險公司因保險金賠付問題發(fā)生糾紛,后起訴至大連市中級法院。2006年4月,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到期后季德海未按照原保險合同要求日期續(xù)付第二年的保險費,不符合原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條件,遂判決駁回季文麗等5人的訴訟請求。
檢察機關辦案提出和解思路
季文麗等5人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出上訴。2006年年底,遼寧省高級法院以保險公司存在過錯、保險合同的效力依法恢復為由,撤銷大連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向季文麗等5名受益人賠付保險金。
對于兩級法院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保險公司表示難以接受。今年1月,保險公司認為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保險合同效力不具備恢復效力要件,自己不應賠付保險金,依法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高檢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受理案件后依法立案,并派辦案人員到大連實地辦案。大連市檢察院組織辦案骨干成立辦案小組,針對申訴人提出的理由進行了全面的法律論證,一致認為法院終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認定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沒有法律依據,亦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此案符合抗訴條件。經過反復研究,檢察機關決定先不通過抗訴的手段解決問題,而是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爭取將矛盾化解在檢察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
促成和解,疑案終被圓滿解決
思路確定后,辦案人員開始著手摸清雙方和解意愿和心理底線,組織雙方和解。經過雙方幾個回合的談判,今年3月,一份基于雙方真實意愿達成的和解協議書正式形成。今年4月,大連市檢察院正式向執(zhí)行法院發(fā)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在該案的執(zhí)行中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愿,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書執(zhí)行。
近日,小編從大連市檢察院了解到,法院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并已按照和解協議書的內容對該案予以執(zhí)行,季文麗等人一次性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285萬元。雙方均承諾,不再向法院主張執(zhí)行原終審判決,不再向對方主張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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