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保險合同上登記的姓名是曾用名,比戶籍存根中的正式姓名少了一字,客戶提出賠償請求時被保險公司斷然拒絕,怎么辦?關鍵時候,幸虧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和派出所出具了書面證明,問題才得以解決。近日,邗江某機械廠業(yè)主石軍在官司中勝訴,獲得近3萬元保險賠償。法官借此提醒投保人,填寫保險合同時一定要認真,防止因粗心大意痛失保險賠償;萬一書寫有誤,也可通過齊全的證明來挽救?!?/p>
老板為職工投保
2006年7月5日,邗江某機械廠的老板石軍,以工廠的名義在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雇主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為揚州市邗江某機械廠,保險期間為2006年7月6日至2007年7月5日,保險金額為每人死亡賠償限額20880元,每人傷殘賠償限額27840元,累計死亡賠償限額為1064880元,累計傷殘賠償限額為1419840元,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雇員為51人,其中一雇員王金峰投保合同中書寫的姓名為“王峰”。
姓名差一字 保險索賠遭拒
2006年9月11日,石軍的雇員王金峰在工作期間發(fā)生事故,導致其左手食指、中指粉碎性骨折,經(jīng)醫(yī)治畸形愈合,伴近
節(jié)指關節(jié)功能障礙。經(jīng)石軍與王金峰自行協(xié)商及揚州市邗江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diào)解,石軍共計賠償王金峰97300元。2007年3月30日,石軍向華安財保揚州公司提出索賠請求。2007年7月18日,華安財保揚州公司以石軍提供的材料不能證明“王峰”與“王金峰”是同一人,書面拒絕了石軍的索賠請求。
在數(shù)次交涉未果后,2007年9月21日,石軍向邗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出王金峰曾用名“王峰”,兩者為同一人,要求華安財保揚州公司賠償石軍42377.1元。石軍同時向法院提供王金峰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一份、由王金峰所在村委會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一份、石軍制作的工資發(fā)放表、考勤卡各一份。
提交派出所證明 保險公司敗訴
2007年10月23日,邗江區(qū)人民法院對這一罕見的保險合同理賠糾紛案公開進行了審理。庭審中,華安財保揚州公司堅持認為,保險合同約定的雇員名單中僅有“王峰”,沒有“王金峰”,兩者不是同一人,石軍要求華安財保揚州公司對王金峰發(fā)生工傷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沒有依據(jù)。
為此,華安財保揚州公司還向法庭提供了公司調(diào)查人員出具的調(diào)查說明一份,證明王金峰沒有曾用名,也沒有用過叫“王峰”的曾用名;并且還提供了華安財保揚州公司的上級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特別調(diào)查部的調(diào)查照片六張,證明常住人口登記卡上有關王金峰曾用名“王峰”的記載是虛假的。
最終,邗江法院采納了石軍提交的關于王金峰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和派出所出具的書面證明證據(jù),認為王金峰曾用名確為“王峰”、兩者系同一人,據(jù)此,法院一審判定華安財保揚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付石軍人民幣2784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法庭為何“不相信”保險公司調(diào)查說明?
為何法官最終采納了石軍提供的證據(jù),卻“不相信”華安財保公司的調(diào)查說明?對此,法院認為,華安財保揚州公司出具的調(diào)查說明系其內(nèi)部職員所為,沒有其他證據(jù)證實,不具有真實性。華安財保揚州公司出具的調(diào)查照片雖顯示派出所的戶籍存根中沒有關于王金峰曾用名“王峰”的記載,但不影響派出所就這一事實進行事后確認。華安財保揚州公司所持“王峰”與“王金峰”非同一人的抗辯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所以法院不予采信。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每名雇員的傷殘賠償限額為27840元,雖然石軍實際賠償王金峰97300元,但石軍僅能在27840元限額內(nèi)要求華安財保揚州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石軍訴訟要求華安財保揚州公司賠償41327.1元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對超出27840元限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邗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華安財保揚州公司賠付石軍人民幣27840元。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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