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車主們有種思維定勢,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定損多少錢,就要按多少錢來修車,其實這是錯誤的認識。小編今天從北京市一中院了解到,該院在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中,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主266762元,而保險公司的定損只有105000元!
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的當事雙方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和北京市昌平區(qū)馬池口東興建筑材料廠。2006年7月5日,東興建材廠為其特種車向新城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并交了保險費7000多元,保險金額為40萬元。2007年4月17日23時,東興建材廠司機李某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發(fā)后,保險公司定損的修理配件費用為105000元。東興建材廠提出異議,并自行聯(lián)系具有資質的修理廠修車,花費修理費(包括工時費)262852元。之后,東興建材廠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262852元和拖車費3910元。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中“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車輛,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的規(guī)定為由,拒絕全額支付修理費,認為應支付修理配件費用105000元、拖車費3910元、工時費20000元、實際損失費2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在東興建材廠對定損金額提出異議后,保險公司應主動向修理廠提供其定損的依據并提供證據證明其合理性。東興建材廠自行聯(lián)系修理廠對其投保的車輛進行修理后,保險公司認為修理費用過高,作為專業(yè)從事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也應提供證據證明修理費存在明顯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所以法院作出了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和拖車費的判決。
一中院法官介紹說,在保險合同糾紛中,經常出現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不足修理費,或者定損項目、范圍少于實際修理項目的情形,保險公司往往主張雙方已經對賠償金額通過定損協(xié)議加以確定,對于超出部分金額不予以賠償。而保險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實際修理費用存有不合理的部分,否則就應當按照實際的修理費用進行賠償。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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