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風吹落的廣告牌將一輛汽車砸損,車主為此找到保險公司,并得到了車輛損失70%的賠償。此后,車主又找到廣告牌的管理者某物業(yè)公司,堅持要其賠償全部車輛損失及車輛貶損費。河西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車主已得到保險公司的部分賠付,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車主對該部分損失已喪失向被告索賠的權利,由此僅判令被告賠償車主剩余30%的損失。
2007年7月30日夜間,本市河西區(qū)某公寓屋頂處的廣告鐵板被大風吹落,剛好砸到了停放在附近的一輛吉普車上,致該車左右前輪胎、前防撞杠、右前機蓋板、右側前后門、右前門玻璃封條、右前葉子板等多處受損。轉天清晨,車主蘇某因未找到致害第三方,而向保險公司報案。接到報案后,保險公司指定蘇某到本市一家汽車貿易公司修理受損車輛,花去維修費6900元。車輛修復后,保險公司經核算認定修車費為6500余元,并依照“投保車輛損失應當由致害方負責賠償的,按免賠率30%賠償車主車輛損失”的規(guī)定,賠償蘇某4000余元,另有1000余元差額保險公司未予賠償。此后,蘇某堅持要求廣告牌的管理者某物業(yè)公司賠償其全部車輛損失6900元,及車輛貶值損失費5.8萬余元。對于蘇某提出的訴求,被告物業(yè)公司不予認可,認為蘇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經得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不應再主張賠償,故請求法院駁回蘇某訴求。
法院認為,依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作為公寓屋頂處廣告牌的管理者,應對廣告牌造成原告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基于原告車輛維修費用已由保險公司核準為6500余元,并按照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賠付原告4000余元的實際情況,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原告已喪失對上述4000余元部分向被告行使索賠的權利。該部分權利應由保險公司主張。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69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的維修費6500余元計算,減除保險公司已賠付的4000余元,剩余部分1000余元,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車輛貶值損失5.8萬余元的訴求,經鑒定被告車輛不存在貶值損失,故原告該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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