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學禮的兒子因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保險公司不愿進行相應(yīng)的經(jīng)濟賠償,馮學禮夫婦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認定其子不是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一審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
1997年3月30日,馮學禮為兒子馮志剛投保5份少兒保險。其子因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隨即馮的父 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死亡保險金50000元。但對方以“宣告死亡”不等于“意外死亡”為由拒絕理賠。今年,馮學禮夫婦向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保險公司。
雁塔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屬有效的合法合同。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之子被法院以下落不明方式而宣告死亡,是否屬于雙方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原告的訴請是依據(jù)雙方合同保險責任中約定的:若被保險人在22周歲至25周歲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給付死亡保險金10000元,保險責任終止。
法院認為,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不能為行為人控制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由此引起被保險人死亡的,才構(gòu)成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且保險事故必須是實際發(fā)生的客觀事實。本案中17歲的馮志剛于2001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而被依法宣告死亡,此種死亡是從法律制度上所設(shè)定的方式,并不是雙方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的方式。因此依照相關(guān)規(guī)定,原告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的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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