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狀告中國人壽要求變更格式條款,對保險公司合同解除權(quán)加以限制之后,日前,律師李濱再次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9999元。
李濱訴稱,11月11日,他到天津,客運站多收取了一元錢,同時隨票給付一張國壽乘客意外傷害保險證即保險收費收據(jù)。詳細閱讀后李濱發(fā)現(xiàn),該憑證及收據(jù)實為保險合同。
該合同約定,保險費為1元,意外險的保險金額為15000元,意外醫(yī)療保險的保險標的金額為3000元。該保險憑證及被告處沒有留原告的任何身份信息。
所以,李濱根據(jù)《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有關(guān)規(guī)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1元保險費和支付9999元懲罰性金。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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