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nèi)容是: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從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定時間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第54條規(guī)定:“投保人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則兩年之后,保險人不能解除合同。”也就是說,我國《保險法》只承認年齡誤報情況下的不可爭條款,其余違反告知義務的情形一律不適用不可爭條款。
發(fā)達國家的《保險法》對不可爭條款均有規(guī)定。日本《商法典》在第644條第1款規(guī)定:“在訂立保險契約當時,投保人因惡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重要事實、或就重要事實作不實告知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契約。但是,保險人已知該事實或因過失不知時,不在此限。”第2款規(guī)定:“前款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時起1個月內(nèi)不行使,即行消滅。自契約訂立時起經(jīng)過5年,亦同。”韓國《商法典》第651條規(guī)定:“簽訂保險合同時,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過失未告知重要事項或者虛假告知時,保險人自知道該事實之日起1個月內(nèi);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年內(nèi),可以中止合同。但是,保險人已知該事實或因重大過失而未能知道時,除外。”美國的不可爭條款通常為:“本契約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nèi)有效,經(jīng)過兩年后為不可抗辯,但是欠繳保費時除外。”
各國之所以都有關于不可爭條款的規(guī)定,立法目的在于:其一,抑制保險人的道德危險。由于不可爭條款的存在,保險人如知曉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就應當在一定期間內(nèi)解除保險合同,即使其不解除合同,規(guī)定年限過后,保險合同也變?yōu)橛行Ш贤绱?,則抑制了保險人拒賠的道德危險;其二,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不可爭條款一方面保護被保險人對遭遇保險事故后獲得賠付的期待,另一方面還保護被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后免遭訴訟之苦,并且能夠在發(fā)生保險事故之后幫助被保險人獲得賠付,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護非常明顯。
不可爭條款適用于投保人的哪些行為?從國外立法來看,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規(guī)定,不可爭條款適用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的錯誤告知,也適用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的隱瞞事實。日本、韓國、德國的保險法均作了這樣的規(guī)定。英美保險法則沒有區(qū)分故意或過失,而是將各種不如實告知的情形分為兩類:未告知(Non-disclosure,亦即隱瞞)和不實告知(Misrepresentation,即雖告知但為虛假告知)。筆者認為,大陸與英美保險法關于不可爭條款的適用行為并無太大出入,故意或過失的未告知,或者故意或過失的不實告知,均可以適用不可爭條款。
不可爭條款是否適用于所有保險合同?筆者認為,不可爭條款僅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不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這也是英美保險法和大陸法系部分國家的通常做法。其理由大約是:第一,財產(chǎn)保險的保險期間通常為一年,而不可爭條款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長期期待,使保險人不能在經(jīng)過很長期間后拒賠;第二,相對于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來說,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更容易舉證,因為被保險人并沒有死亡,而對人身保險來說,被保險人死亡后再索賠的情形很多,此時被保險人已經(jīng)死亡,自然難以證明被保險人是否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第三,不可爭條款設置的目的之一,也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死亡后其親屬不至于生活無著,由于財產(chǎn)的損失一般不會導致其親屬無法生存,因此,不可爭條款不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
不過,在某些情形下,不可爭條款的適用也會受到限制。理論研究表明,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糾紛是關于保險保障范圍的糾紛,或者是關于保險合同是否成立之爭,以及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的情況下,不適用不可爭條款。
于此,筆者的立法建議是:(1)在保險合同法總則中規(guī)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在1個月內(nèi)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此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保險合同,這樣可以杜絕保險人已經(jīng)知道能夠解除合同,仍等到保險事故發(fā)生才解除合同的道德危險;(2)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自合同生效兩年之日起(此處之所以為兩年,乃是沿用《保險法》第54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保障范圍糾紛、合同成立糾紛以及為繳納保險費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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